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本团体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原则。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单位会员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年度为单位缴纳会费。
第五条 各市级公司的区县级支公司会员费用由市级公司统一进行缴纳。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会费标准,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实际和协会会员情况制定,以市级公司的全市原保险保费收入为基数划分为四档。
第七条 保险公司
(一)财产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年度会费根据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缴纳,其中:
原保险保费收入3000万元以下,年度会费3.6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3000万元(含)-1亿元,年度会费4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1亿元(含)-4亿元,年度会费5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4亿以上(含),年度会费6.3万元。
(二)人身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年度会费根据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缴纳,其中:
原保险保费收入1亿元以下,年度会费3.6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1亿元(含 )-3亿元,年度会费4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3亿元(含)-5亿元,年度会费5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5亿元以上(含),年度会费6.3万元。
(三)新入会保险公司,当年无保费规模的,新入会会费以3.6万元收取。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八条 会员入会当年的年度会费,在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对其入会申请审查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入会后第二年起的年度会费,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
第九条 会费由会员统一汇到本协会帐号,会费到账后协会应及时向其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条 会员如无故拖欠会费,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应缴纳会费总额0.3%的滞纳金,特殊情况提出缓交申请并经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协会收取的会费,全部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日常运营发展。
第十二条 本协会在会费具体执行管理中,结合收支结余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经费不足时,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可单独筹集经费,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6年 5月20日第十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