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ZheJiang Insurance Association,缩写为ZJ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浙江省保险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能力。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机关党委。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督促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技术和服务规范、行规行约;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本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五)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受会员委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指导建立行业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五)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事项;
(六)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搭建保险研究和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和保险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三)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行业培训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五)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六)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强与其他相关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三)加强与国内外行业协会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内外保险先进经验,支持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推动保险业稳健发展;
(四)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五)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构成:
(一)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省级机构;
(二)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浙江地区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三)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杭州地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四)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杭州地区保险中介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五)在浙江省内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协会,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六)依法成立,为保险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风险管理的机构以及与协会相关的服务机构等,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机构负责人个人简历及本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等;
(三)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缴纳会费,并由理事会授权日常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自律公约、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本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期足额缴纳会费(已成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加入本协会的,免缴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推荐单位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会员单位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在三个月内向本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继任会员单位代表可接任该会员在本协会理事会或监事会职务,担任负责人的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八条 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视同新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本协会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会员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推选产生。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
(五)增补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本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审议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意见、自律规则、团体标准、示范条款、业务规范等制度;
(十)批准本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批准本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二)执行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各项工作;
(十三)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采用视频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2名、监事若干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届五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本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工作,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三)监督本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应由监事会负责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采用视频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保险业内有良好声望;
(三)在本领域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具有管理经验;
(四)热爱本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四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专职副会长各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保险业内有良好声望;
(三)在本领域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具有管理经验;
(四)热爱本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因情况特殊,经会长、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本协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为专职。
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主持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条所称投入人是指除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六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六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9月2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与服务,加强会员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 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会员包括法律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法定会员和其他自愿加入协会的普通会员。
会员代表是指根据《章程》规定,由各会员推选产生的单位会员。会员代表通过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推选会员代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凡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省级机构(不含宁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在成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法定会员。
第六条 下列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一)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浙江地区保险公司法人机构;
(二)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杭州地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三)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杭州地区保险中介机构;
(四)在浙江省内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协会;
(五)依法成立,为保险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风险管理的机构以及与协会相关的服务机构等。
第三章 会 籍
第七条 协会对会员会籍实行动态管理, 由协会理事会授权协会办事机构办理入会、会籍变更、终止资格等事项,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申请表。入会申请书和申请表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业务情况、经营情况和人员信息等,并承诺拥护协会《章程》,接受协会自律管理;
(二)经营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协会办事机构对申请入会机构所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按入会流程完成入会审批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情况。
审批通过的申请机构,按照规定缴纳会费,会员单位入会当年,按照实际入会月度数收取会费。
第十条 协会按照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管理会员有关信用信息,对会员信息实行科学、动态、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设会员单位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会员单位代表原则上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会员的会员单位代表。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代表经选举可在理事会、监事会担任下列任职: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
会员单位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在三个月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继任会员单位代表可接任原会员单位代表在协会理事会或监事会的任职。会员单位代表空缺期间如有需表决事项,召开现场会或视频会议时,可由会员单位授权班子成员作为授权代表参与表决;召开通讯会议时,可采用签署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方式进行表决。
会员单位代表发生违纪违法等不适宜继续担任协会任职情形时,协会办事机构应及时通知会员其会员单位代表资格终止,并督促会员及时履行会员单位代表变更程序。会员单位代表变更情况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除《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外,会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参加协会及分支机构开展的业务工作和相关活动;
(二)获得协会出版物、期刊以及通讯资料;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培训班、沙龙等各类学术活动;
(四)在协会媒介刊载新闻、发布信息;
(五)其他应当享有的会员权益。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代表履行下列职责:
(一)充分发挥其影响力,积极参与协会建设与发展;
(二)传达落实监管机构、协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三)维护本单位与协会的良好沟通渠道;
(四)其他应尽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普通会员可自愿退会。普通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履行相应程序后,协会终止其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的,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
会员合并后,承继理事会或监事会任职超过一个时,承继会员可申请继任其中一个任职,其余任职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决定是否增补。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入会资格的机构,原会员资格由分立机构友好协商,由其中一个机构承继,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如分立机构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各分立机构需分别申请加入协会。
分立后机构申请加入协会,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会员被监管部门接管,新设立机构依法承接被接管会员业务,被接管会员与新设机构同时存续时,新设机构获批开业后应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当年度会费由被接管会员缴纳,新会员免收当年会费并享有会员服务。如第二年被接管会员仍未完成业务转让和机构注销,由协会办事机构向理事会提请终止其会员资格,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被接管会员在理事会或监事会中有任职的,自被接管之日起暂停其行使职权,由协会办事机构向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请罢免其任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法人主体资格终止的;
(二)普通会员自愿退会的;
(三)不再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四)普通会员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且经催告后仍未缴纳会费的;
(五)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十八条 会员资格变更或终止时,协会应于一个月内更换或收回其会员证书,并在协会官网或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根据行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协会可视情况增补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条 协会应每年度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上通报会员及会员单位代表变更情况。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建立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会员变更联络员及联系方式的,应及时更新协会会员系统信息并确认。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按照《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机构名称、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法人组织形式;
(四)机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业务信息,接受协会自律管理检查。协会对会员业务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为保险业发展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将视情形给予以下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公开表彰;
(四)其他合适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六条 对会员的奖励, 由协会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按照《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则规定的程序作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章程》或自律性规定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提示、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自律惩戒。
第二十八条 自律惩戒措施: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五)取消会员资格;
(六)向有关部门报告。
前款所列的自律惩戒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九条 协会实施自律惩戒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协会有关自律惩戒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会员对所受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自律惩戒有异议的,可向协会申请复审。协会对复审申请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复审期间原自律惩戒决定继续执行。
第三十一条 自律惩戒措施的相应程序,参照业务监管部门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会员间发生与保险业务有关的纠纷时,可向协会申请予以调解。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机制。协会对会员做出的重大奖惩决定,记入会员诚信档案并视情况向业务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是对协会《章程》的补充与说明,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 2024 年 9 月 2 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0 年 7 月 31 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 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 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民发〔2014〕166 号)和《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原则。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年度为单位缴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会费标准,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实际和协会会员情况制定,以原保险保费收入为基数划分为四档,无相应基数的会员类别,按固定档位缴纳。
第六条 保险公司
(一)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年度会费根据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缴纳,其中:
原保险保费收入1亿元以下,年度会费4.5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1亿元(含)-5亿元,年度会费8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5亿元(含)- 30亿元,年度会费12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30亿元以上,年度会费18万元。
(二) 人身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年度会费根据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缴纳,其中:
原保险保费收入2亿元以下,年度会费4.5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2亿元(含)-10亿元,年度会费8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10亿元(含)-60亿元,年度会费12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60亿元以上,年度会费18万元。
(三)出口信用保险、杭州市级保险公司,年度会费4.5万元。
第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
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年度会费4.5万元。
第八条 地市保险行业协会
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免收年度会费。
第九条 会费减免条件
(一)为支持保险中介机构发展,如确实出现经营困难,可提出书面申请减免部分年度会费。
(二) 会员单位派出人员在省协会工作 1 年以上,派出1人减免会费1万元/年,派出2人减免会费3万元/年,以2人为限。人员抽回,会员公司则需全额缴纳会费。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十条 会员入会当年的年度会费,在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对其入会申请审查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入会后第二年起的年度会费,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
第十一条 会费由会员统一汇到本协会账号,会费到账后协会应及时向其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无故拖欠会费,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应缴纳会费总额0.3%的滞纳金,特殊情况提出缓交申请并经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协会收取的会费,全部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日常运营发展。会费所包含的服务应列明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本协会在会费具体执行管理中,结合收支结余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经费不足时,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可单独筹集经费,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 2020 年7月31日第7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附件: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基本服务项目清单
附件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
基本服务项目清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 号),以及浙江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有关要求,结合协会章程规定及行业特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通过收取会费向会员单位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如下:
一、 凝聚行业共识,反映行业呼声
围绕浙江保险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等重大问题以及行业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主动组织开展市场调研,积极组织并发挥省协会专家委员会优势,开展课题研究,凝聚行业共识,反映行业呼声,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深化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
1.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2.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以及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会员单位参与行业标准的编写, 以便规范和指导行业服务规范和行规行约;
3.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4.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自律公约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三、切实做好维权,推进消保工程
1.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2.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3.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受会员委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4.建立行业纠纷调解机制,做好保险消费者投诉纠纷调解工作。
四、加强基础建设,为行业发展赋能
1.管理维护“浙江省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信访投诉管理系统”;
2.管理维护“浙江辖内保险从业人员处罚处分信息系统”;
3.管理维护“浙江保险业反欺诈服务平台”;
4.管理维护“浙江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平台”;
5.管理维护“车辆使用性质信息查询平台”。以上信息平台,会员单位均可以免费使用。
五、组织培训交流,促进行业共同发展
建立政府、会员、社会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平台,促进浙江保险行业公众宣传及沟通、行业政策及形势宣贯、文化建设及推广、经验反馈及共享等,统筹整合省协会组织的各种沟通交流活动。健全行业培训体系,依法合规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省协会组织的技术交流、公益培训、小型沙龙等活动,会员均免费参加。涉及各类岗位培训等费用较多或联办的活动,坚持以支定收,略有结余原则,会员优惠参加。
六、编制浙江保险业相关报告
深入开展行业状况调查研究, 以浙江保险业各类统计报告成果为基础,开展行业经营活动分析,按月定期向会员单位分享行业发展有关信息,为会员单位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1.每月分享财产险公司商车经营数据及分析报告;
2.每月分享人身险公司经营数据及分析报告;
3.每月分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数据及分析报告。
七、办好“一刊一网一微”信息共享服务窗口
紧紧围绕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弘扬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开展保险公众宣传,传递保险业和会员单位发展动态,继续做好《浙江保险》、省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编辑发布和维护工作。逐步把省协会“一刊一网一微”打造成为服务行业发展和会员单位的信息共享品牌服务窗口。
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可登陆省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查阅信息。《浙江保险》纸质版按期赠阅各会员单位,电子版通过协会官网发布。
八、开展行业研究成果评选及岗位技能竞赛活动
发挥省协会平台作用和行业影响力,表彰行业优秀研究成果和行业技能人才,积极争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支持,筹备做好浙江保险业研究成果评选活动,积极组织开展行业相关岗位技能竞赛活动。省协会对参与研究成果申报单位和个人不收取任何费用,并对获奖单位、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
九、做好省协会年度系列会议和会员管理工作
按照省协会章程规定,精心组织并做好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各类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等机构的会议组织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会议,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每四年组织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2020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