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ZheJiang Insurance Association,缩写为ZJ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浙江省保险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能力。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机关党委。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督促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技术和服务规范、行规行约;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本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五)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受会员委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指导建立行业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五)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事项;
(六)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搭建保险研究和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和保险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三)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行业培训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五)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六)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强与其他相关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三)加强与国内外行业协会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内外保险先进经验,支持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推动保险业稳健发展;
(四)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五)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构成:
(一)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省级机构;
(二)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浙江地区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三)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杭州地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四)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杭州地区保险中介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五)在浙江省内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协会,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六)依法成立,为保险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风险管理的机构以及与协会相关的服务机构等,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机构负责人个人简历及本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等;
(三)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缴纳会费,并由理事会授权日常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自律公约、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本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期足额缴纳会费(已成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加入本协会的,免缴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推荐单位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会员单位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在三个月内向本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继任会员单位代表可接任该会员在本协会理事会或监事会职务,担任负责人的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八条 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视同新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本协会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会员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推选产生。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
(五)增补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本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审议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意见、自律规则、团体标准、示范条款、业务规范等制度;
(十)批准本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批准本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二)执行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各项工作;
(十三)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采用视频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2名、监事若干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届五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本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工作,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三)监督本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应由监事会负责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采用视频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保险业内有良好声望;
(三)在本领域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具有管理经验;
(四)热爱本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四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专职副会长各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保险业内有良好声望;
(三)在本领域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具有管理经验;
(四)热爱本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因情况特殊,经会长、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本协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为专职。
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主持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条所称投入人是指除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六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六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9月2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