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本团体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原则。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单位会员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年度为单位缴纳会费。
第五条 各市级公司的区县级支公司会员费用由市级公司统一进行缴纳。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会费标准,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实际和协会会员情况制定,以市级公司的全市原保险保费收入为基数划分为四档。
第七条 保险公司
(一)财产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年度会费根据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缴纳,其中:
原保险保费收入3000万元以下,年度会费3.6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3000万元(含)-1亿元,年度会费4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1亿元(含)-4亿元,年度会费5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4亿以上(含),年度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