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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6-17    

(2022年8月16日第九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衢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 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民发〔2014〕166号)和《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协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协会建设的基础,是开展协会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会费收取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适当超前,留有余地,为更深入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奠定基础。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会费标准,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实际和协会会员情况制定,按会员类别和2021年度各公司向协会报送的保费收入为基数划分为四档,按固定档位缴纳。

(一)市级保险公司按会员类别划分为会长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其中会员单位年度会费根据2021年度市场份额划分。年度会费标准如下:

(1)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在1亿(不含)以下、财险公司保费收入在1500万(不含)以下的,会费标准2万元;

(2)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在1亿(含)以上、财险公司保费收入在1500万(含)以上,会费标准3万元;

(3)理事单位,会费标准5万元;

(4)会长、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16万元。

(二)县级保险公司免收年度会费。

第六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 号)文件要求,会长、副会长单位会费减半收取。

对个别特殊会员根据实际情况,可向秘书处提出减额申请,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并表决。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七条  会员入会当年的年度会费,在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对其入会申请审查同意后30日内缴纳。各会员单位在接到缴纳年会费通知后30日内,按时将会费足额上划至协会账户,协会秘书处出具国家财政部门印(监)制的会费专用收据。

第八条  年度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可单独筹集经费,不在正常年会费内列支。

第九条  非会员单位享受协会服务单独收费。

第十条  开展有偿服务。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全部收入用于协会自身建设和为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并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使用。主要用于协会秘书处办公场地租赁费;会务、公务开支;办公设备的购置和维修;以及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日常开支。

第十二条  每年年初,协会根据上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确定当年会费总额,并根据会费计算办法计算各会员单位缴纳年度会费的数额。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每年终了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向会长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审计结果。每年年初向理事会作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同时抄报衢州银保监局。

第十四条  年度会费使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不得向各会员公司分配。

第十五条  坚持勤俭办会原则,会费收支高度透明,严格使用,厉行节俭。

 

第四章 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协会须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会费的,协会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 责令限期缴纳会费;

(二) 予以通报;

(三) 限制其行使规定的部分会员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向衢州银保监分局、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2年8月16日第九届会员大会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实行满4年(一届),如有会员单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衢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将组织审议修订;若无异议,自动顺延一届。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衢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2022年 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