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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常见问题一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28

 

一、为什么在杭州市要推进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杭州的办法与以往的规定有哪些区别?
    2004年5月1日,杭州市实施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新法允许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进行赔偿处理,但当事人自撤现场的自觉性不高,当事人主要还是采用保留现场,报警后由交警简易程序处理的方式。以2007年数据为例,全市共受理轻微交通事故269393起,其中主城区(包括高架、景区)为183467起,占总数的68.1%,每起简易程序交通事故的处理耗时大约20分钟,按20分钟堵塞100辆机动车计算,27万起交通事故每年就约耗时61155小时,受堵车辆就有可能达到1834万辆(次)之多,相当于每辆机动车车每年44次因轻微交通事故而遭遇堵塞。
    2008年6月1日,《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实施后,当事人自行协商情况有了很大的提高,为杭州道路交通缓解“两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推行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当事人撤离事故现场后对损害赔偿方面有诸多不便,由此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快速撤离现场信心不足,影响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工作效率。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破两难、出新招”的重要精神,杭州市公安局和浙江保监局在反复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后,制定了符合杭州市特点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办法。它与以往的办法的主要区别有:
    一、取消了财产损失3000元以下才能自行协商的限制。机动车之间发生无人员伤亡、仅车辆损失、车辆能自行移动并符合自撤现场规定的,都必须撤离事故现场,都应当自行协商赔偿处理。这是因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执勤民警都不是财产受损评估的专业人士,无法准确判断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限制金额反而会因此延误快撤事故现场的效率;
    二、实施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快速理赔简化程序,事故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责任按照“全责、无责”或“同责”两种方式确定。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承担双方全部损失,无责方交强险限额内应当赔偿全责方的财产损失由全责方保险公司代为赔付;其他情形均视为混合过错,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由本方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中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除外。
    保险公司建立快速理赔通道。在事故责任和保险责任明确,单证齐全、真实,已达成损失确认协议的条件下,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
    三、在杭州市建立集“车辆定损、保险理赔、事故定责”等功能于一体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为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提供了必要的硬件保证,待条件成熟时可以向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的后续理赔服务;

二、建立杭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意义和作用。
    建立杭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是杭州市推行轻微物损交通事故程序、解决事故造成道路两次拥堵的必要保证,其主要目的是方便群众解决纯物损的交通事故,减少群众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的等候时间和往返次数,提高交通事故的自撤率,促进和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畅通;交通事故可以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有利促进社会和谐,同时,还可以起到打击和遏制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犯罪活动的作用,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
服务中心的主要功能是: 
    1、全市所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都将派员进驻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办公,受理各方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索赔申请,可以做到集中高效地为客户服务;
    2、服务中心的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派驻事故处理民警,对物损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可以当场办理《事故认定书》和损害赔偿争议调解,减少群众的往返奔波; 
    3、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了优良、舒适的环境,供群众处理事故和保险理赔,可以使群众免遭事故发生后的日晒雨淋。

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建立后,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该如何处理?
    发生轻微事故,事故当事人在互相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等,确认基本事故事实及责任,初步判断符合自行协商条件的,采用摄、录像或其他方法固定车辆位置、车牌号码及事故损失证据,迅速自行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后续定损、赔偿等事宜,双方各向保险公司报案。(如双方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自行协商条件,也可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询问。)
    在获取保险公司的报案号后,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填写《杭州市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各留一份。
    报案时与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人员协商,可选择共同将事故车辆就近驶至“杭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办理定损理赔手续,也可选择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等候保险公司勘验、定损及协商保险理赔事项。

四、机动车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后,哪几种情况不能撤离现场并自行协商处理,必须保护现场并报警?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杭州市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从何处领取?如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身边没有协议书怎么办?
    《杭州市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可在杭州交通信息网(www.hzti.com)和浙江保险网(www.zjbaoxian.com)上下载,或到社区交通警务室、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和各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免费索取。本市各服务中心里都备有《协议书》,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可直接到服务中心进行填写。

六、当事人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仍不撤离事故现场怎么办?
    机动车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并符合自撤现场规定的,都必须将事故车辆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仍然在事故现场纠缠不清,坚持不撤离现场的,执勤民警将责令其撤离,并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移交事故处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上限从严处罚及记分,2009年1月1日起,根据新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还将加罚200元;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七、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设在何处?
    经多方协商和商定,杭州市第一批建立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有2家。分别是:
    1、港昌中心。西溪路608号;
    2、金丰中心。文晖大桥下东侧。
    两个中心对外服务后,将根据实际的供需情况,逐步增设服务中心,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以满足物损交通事故处理的需求,力争做到布局合理,方便群众。

八、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对外接待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超过对外服务时间的事故该如何处理?
    杭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对外服务的时间定为每日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30分(不设午休),节假日正常对外服务。
    不在服务中心对外服务的时间内发生的属于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既可直接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前来查勘定损,也可约定在次日(24小时内)双方一同在服务时间段内到服务中心进行处理。

九、一方当事人不配合,故意不处理或拖延处理事故,造成他方无法获得保险理赔怎么办?
    在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少数缺乏诚信、不讲诚信的人,如遇到一方当事人(责任方)不配合,故意不处理或拖延处理赔偿事项的情况,权利人可通过人民法院进行主张;不配合处理的一方在事故中无过错,而另一责任方又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在证实事故的真实性后,可以按保险合同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十、事故车辆的一方持有是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该如何处理?
    机动车辆发生物损交通事故,经相互查验证件后,发现一方持有的是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对事故事实和过错责任没有争议的,也应当将事故车辆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然后报警处理。执勤民警根据现场调查及事故各方的陈述,当场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均在500元以内并共同请求调解的,执勤民警可以当场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财产损失超过500元的,执勤民警现场不作调解,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事故处理部门进行调解处理。

十一、机动车发生物损交通事故,会不会影响到下一年度的保费上调?
    根据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机动车在上一保险年度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有责道路交通事故的,下一年保险度保费上浮10%。为此,本市机动车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包括自行撤离、自行协商处理的物损交通事故,只要保险公司有理赔记录的,下一保险年度按规定上浮。机动车在事故中无责的,即使有无责赔款记录,按无事故记录享受保险费率优惠。机动车发生有责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赔偿解决,没有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的,和保险费率浮动无关。

十二、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及损害赔偿有争议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及损害赔偿有争议的,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向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车辆未修理之前向双方认可的或事故处理部门、法院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物损评估。
    本市对物损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对损害赔偿一致请求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解的,须持《事故认定书》和《定损协议书》,统一由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警务室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事故处理民警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并交付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十三、对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进行金融保险诈骗的违法行为有何具体的防范措施?
    为打击保险金融诈骗,除了保险公司加强并严格事故车辆的查勘以外,杭州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开发了保险理赔信息系统,对交通事故理赔案件进行实时监控。凡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被保险公司拒赔或被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所涉及的个人、单位,将记录到该系统中去,作为今后限制其保险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的依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驻杭各财产保险公司在车险理赔服务上对社会有何具体的承诺?
    在浙江保监局的重视和关心下,驻杭各财产保险公司已联合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以优质的服务做好车险理赔服务工作,为当事人自撤现场后选择报案并等候保险公司前来查勘和理赔提供方便。具体内容如下:
    1.实施全年无休接报案、咨询制度,设立365天×24小时报案专线电话,实时接受理赔报案和咨询。
    2.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建立365天×8小时受理理赔制度,保证全年每天8小时受理客户理赔资料,满足客户在节假日和午休等特殊时段的理赔服务需求。
    3.实行严格的365天×24小时查勘定损制度,查勘、定损人员实行挂牌服务。接报案后10分钟内与客户联系,商定查勘事宜。在工作日约定到达查勘现场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限杭州市行政区域内)。
    4.不得指定汽车修理厂(店)。可根据客户要求推荐汽修厂(店)供客户选择,并协助客户对修理价格、质量、工期进行监督。
    5.实行轻微物损快速理赔制度,对事故责任和保险责任明确,已达成损失确认协议,单证齐全、真实,且不涉及人员伤亡的2000元以下小额赔款,保证客户可在2个工作日内赔付。
    6.在查勘时,告知客户索赔流程,明确需递交的索赔单证。
    7.设立理赔进展查询电话或查询网址,接受监督。
    8.公布公司投诉专用电话,对客户书面投诉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9.对未履行理赔服务承诺,由行业协会组织核实,按行业车险自律公约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在行业协会的网站上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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