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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点点通》专题第二十期 购买保险不能让人代为签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8

 

购买保险不能让人代为签名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业务员张某到唐先生家推销重大疾病保险,客户唐先生之妻董某认为该险种很不错,决定给丈夫买10万,但唐先生出差不在家,无法签字。业务员遂向客户之妻董某建议由董某代签保单。三个月后,唐先生回家得知此事,认为该险种不理想,向公司提出虽然是其家人为其投保并代其签字,但非本人意愿,合同是不成立的,同时业务员存在明知被保险人不在,默许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的行为,要求全额退保。
【处理结果】
    保险公司受理本案后,迅速调阅了该保单当时的投保文件。经公司仔细调查核实发现,业务员知道唐先生出差,遂向客户之妻董某建议由董某代签保单,投保书笔记也证实为董某的字体。最终,公司决定向客户退还该保单的全部保费。
【案例评析】
    购买保险时,常出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同为一人的情况,而填写保单的往往是投保人。少数代理人为尽快促成保单,完成业绩,往往误导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代签名。事实上,《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该规定限制。”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来说,必须知晓并且允许他人从自己的死亡中获得经济补偿。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死亡保险的保险金额,这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也是被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如果保险合同不具备这一法定条件,发生事故后,合同会被确定无效,受益人不能依据合同获得保险赔偿。同时,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一旦知道但不同意该保险而要求退还保费的,保险人应当依据双方过错责任退还全部或者部分保险费。
    因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办理投保时,要认真阅读投保书上的投保须知,签署投保书等重要文件务必亲自签名(未成年的被保险人除外),切不可图方便、省事,由他人代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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