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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点点通》专题第十八期 变更合同应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
推广保险知识,增强保险意识,科学消费,保障生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8

 

变更合同应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

【案情简介】
    王先生在某公司购买了一份终身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主险年缴保费1140元,缴费期20年,附加险保费60元,保险期限一年,可每年续保。主险缴费方式和附加险续保方式均采用银行自动转帐方式。第二年,王先生不想再继续投保附加险,故在帐户上只存了主险保险1140元。保险公司在续保期内因在投保人帐户连续二次扣款时余额不足未成功。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欠缴保费60日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王先生认为,自己的主险保费已经存入银行帐户,保险公司不划帐是他们自己的事,不应影响自己的主险合同,主险合同应当继续有效。
【处理结果】
    保险公司解释,附加险合同条款规定:“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由于公司未收到投保人不续保的通知,因此应扣款金额为主险加附加险共计1200元。公司在投保人帐户扣款时因余额不足未成功,且逾宽限期,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合同效力自动中止。而且,投保人的联系方式、住所发生变更后未通知保险公司,致使公司在缴费宽限期内和保单失效后无法与投保人取得联系,因此对投保人造成的损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点评】
    从本案来看,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双方缺少沟通。客户不愿续保附加险,这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客户没有按时收到保险公司的保费发票,也没有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特别是客户的通讯地址和通讯方式发生变更后,也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正是由于这一连串不该发生的事情凑巧发生了,才使得保险公司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催缴保费通知也无法送达,导致保单不幸失效。其实,当事双方都有续保这份保单的意愿,但却因为意外原因而中止了,这是十分遗憾的。这则案例提醒我们,保险合同当事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持必要的经常性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增进理解和信任,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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