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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9月起随交强险征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4

 

  新版车船税从9月1日起执行,机动车车船税开始随交强险征缴,已办理交强险但未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应在2008年度购买交强险时补缴,否则会被加收滞纳金。
  车主只要前往保险公司网点,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就可以缴纳车船税。据了解,市民在缴纳车船税时,要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如果已缴过车船税,要携带当年完税证明,减免税的要带减免税证明。
  与原车船使用税相比, 新车船税在征收范围上扩大了,免税范围有所缩小。例如,取消了原有的公车免税条款。在新条例中,除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以外,其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的公车,都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同时,将自行车、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列入免征车船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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